王秀娟律师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开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山东华***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以南、海**东,组织机构代码:669**2-5。法定代... 查看详情 >>
原告马德*(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诉称,2013年12月11日8时20分许,被告于**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长兴路由北向南... 查看详情 >>
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向玲,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查看详情 >>
因原告提交的工程量计算相关证据被告不认可且双方无法对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庭审后向原告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限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工程量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其与被告的录音,以证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即以50000元及电视机是其个人财产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代理人主张由被告本人对该录音进行质证,但被告并未在本院指定...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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