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贺某、王某乙、马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相关款项的交付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1910000元,本院依法... 查看详情 >>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查看详情 >>
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建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忠、王文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本案抚恤金是离退休职工死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发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应归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共有。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纠纷而非遗产继...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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