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泗商初字第00503号原告宿迁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江启路南侧(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 查看详情 >>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奎劳人仲案字(2013)第63号裁决书,被告提交的护照、照片、登机牌、录像资料、录音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病历及住院通知单、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 查看详情 >>
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24254.73元,被告中国大地公司虽辩称被告周向阳发生事故后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尽了提示说... 查看详情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贺某、王某乙、马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相关款项的交付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1910000元,本院依法...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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