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提交的工程量计算相关证据被告不认可且双方无法对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庭审后向原告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限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工程量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其与被告的录音,以证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即以50000元及电视机是其个人财产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代理人主张由被告本人对该录音进行质证,但被告并未在本院指定... 查看详情 >>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不了解,婚后感情较差,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因为家庭琐... 查看详情 >>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另查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廿里堡派出所...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被告丁**作为房主将包含垃圾清运在内的旧房屋拆除工作交给被告祝效有完成,双方系承揽关系。被告祝效有又将垃圾清运工作转给被告左**英,两被告虽无书面协议,但从工作内容看,被...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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